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代开药及开药量相关政策规定
一、门诊代开药规定
1.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才可以由家属代开药;但连续代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参保人应到医院进行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2.参保人员家属为患者代开药,须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55号)
二、开药量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门诊开药量: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2.慢性疾病、行动不便的可不超过2周药量;
3.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