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医院各收费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现金时唱收唱付,在怀疑钱币真实性之前,钱币不得离开持币人视线,更不能放入码钱的抽屉中。
二、收取的大额人民币,必须经过验钞机的检验。
三、在病人未付清医药费用前,不得在处方、各类检查诊断报告单及门诊住院专用收据上加盖收费专用章。
四、如怀疑所收钱币为假币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没收,也不得在钱币上做任何标识。按如下方法处理:
1.收费员需向持币人耐心说明情况,若旁边有收款员让其作为旁证,记下怀疑为假币的号码,退回该币,劝其更换。
2.立即通报挂号收费处负责人(节假日期间通报门诊办公室),及时告知各收费窗口,防止假币二次流入。
3.如遇持币人无理纠缠等特殊情况,及时与医院保卫科取得联系,情况严重时直接拨打110报警,请求处理。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