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用垃圾暂存站应远离医疗区、食堂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无关人员进入,以及有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达标及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3.医疗废物暂存站要设专(兼)职人员管理。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4.医用垃圾暂存站只能用于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他物品。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放入带盖的塑料容器中。其直径、宽度、深度不宜超过800毫米。
5.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清运。常温下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病理性废物应低温贮存。
6.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发现破裂、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7.医疗废物暂存站内应备用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露物清理工具、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8.医疗废物暂存站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医疗废物暂存站的管理人员对各科室集中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并和运送专职人员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10.医疗废物暂存站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记录应保留三年。
11.医疗废物暂存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制止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