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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反行业纪律和承诺行为
时间:2021-05-19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好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文件、《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140号)文件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145号)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并纳入院长、处长、科室主任任期目标管理。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等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之中。对疏于管理,治理“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工作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院、处、科室,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医院的医药购销活动、医疗器材的采购、设备的试用及维修等均由药剂科、器械处、科研处、采供部等专门机构负责,建立相关制度,统一计划和安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防止伪劣或无生产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入医院。医院所需药物、试剂(包括经过批准厂家免费提供的药物或试剂及科研观察药物等)、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以及器械、设备的试用和维修等,必须由上述部门负责办理。严禁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借口擅自与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购销活动。

三、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实行药物、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在规定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五、医疗仪器检验检查科室,不准以给予提成费的名义或方式,诱导医务人员多开检查单、化验单,以谋取本科室经济利益收入的增加。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行业“八不准”纪律和我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八项服务内容,严禁接受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宴请及其它物品,无法当场谢绝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监审办公室。由纪监审办公室人员协助退还病人及亲属。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仪器、药物、一次性医疗用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宴请、旅游等)。全院职工如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给回扣行为的应立即报告纪监审办公室,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后报请医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转诊为由收取介绍费、开单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严禁为医药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或向患者推销药物、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保健品等;严禁要求病人到私自指定的药店、门诊部、诊所等就诊或购药。严禁为药物生产、经销单位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九、严肃查处各项违规和违诺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我院八项承诺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则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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