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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疗法管理制度
时间:2021-05-26

1. 准入规定

1.1 新技术、新疗法是指我院既往没有开展的医疗技术或治疗方法,并能体现现代中医、中西医结合的进展,具有先进性;

1.2 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地点在广安门医院的医务人员;

1.3 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取得上岗证或相应的技术水平认可(如学习结业证、培训证书、学习鉴定等);

1.4 所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如果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科室填写《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经物价办、医保办签署意见后,由医教处处长、医疗副院长签字同意,在物价办备案并开放相关收费项目,即可实施;

1.5所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如果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科室填写《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经物价办、医保办签署意见后,在医教处备案。所开展的项目,必须已在所在学习单位专家的指导下独立开展过3—5例,并且由该专家和科室主任对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评价报告并签字认可后,经医教处处长、医疗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物价办备案并开放相关收费项目,方可实施;

1.6 医院鼓励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对于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较好的科室,医院在年终予以一次性奖励。

2. 评价

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主要由所在科室主任对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的项目,由医教处在该项目开展3个月至半年时间内,组织医院医疗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有效性、风险性以及经济性,并作出是否要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最终评价(附评估表)。

3. 中止/终止

对于评估结果显示需要中止的项目,应详细说明中止的原因并指出需要改进的方面。待条件成熟时,经重新申请评估或报医教处批准后,在能够熟练开展该项目的外院专家的指导下试开展,由医教处根据此次开展的结果重新审核批准。

临床科室主任应对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向医教处报告,由医教处会同科室根据所出现的情况,作出暂时中止的决定。而后,由医教处组织医疗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改进、恢复或永久终止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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