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我院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我院纠风工作责任制度。
一、我院纠风工作责任制度是规定院、处、科三级领导在纠风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收受药物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病人提供周到热情、安全便捷、价格合理、技术精湛的优质服务。
二、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加强医疗业务工作的管理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并纳入院长、处长、科室主任任期目标管理。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治理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纳入业绩考核之中。对疏于管理,治理不正之风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院、处、科室,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责任范围
(一)院长、党委书记是医院纠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对院行政副职领导干部及分管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院行政副职对医院纠风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部门领导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职能处室处长是本处室纠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及分管部门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科室(含部门,下同)主任是本科室纠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内容
(一)院长、党委书记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
1、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定期分析医院医疗作风状况,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院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医院行风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3、定期组织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法律法规等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4、对本院副职、各处科室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职能处室处长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
1、按照医院关于加强医疗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处室的行风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抓好落实。
2、对本处室及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科室主任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
1、按照医院关于加强医疗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业务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科室的行风管理制度和科室内部监督制约及防范不正之风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科内工作人员落实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对本科室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等教育,要求科内员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责任考核
(一)院长、党委书记负责领导对职能处室领导和科室主任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处、科室年终总结的重要内容与年终总结一起上报院办。
(二)院纪委、纠风专项治理办公室、人事处在院长、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主任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做为年终评优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条件。
(四)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情节较轻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告诫、干部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方式处理,同时对其纠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情节较重者,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可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